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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套接头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

      2018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喷漆室没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爆电气设不符合要求。你单位以上行为构成未在喷漆室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设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卡套接头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套接头责令限期改正,卡套接头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6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安监二罚告〔2018〕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所属网点,账号001510601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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