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中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5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2月24日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出台的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2010年国务院公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细化、补充,对燃气发展规划与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维护、更新,避免因为老化、磨损而引起燃气泄漏,发生安全事故。但由于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用户之间维修责任不清,导致燃气设施不能及时更新,产生安全隐患。为此,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燃气阀门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条例从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两方面对燃气设施保护做了相关规定。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每三年至少对生产场站内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等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确需安装、改装、拆除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企业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燃气安全监管、燃气事故预防、应急预案、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措施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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